热电板块

供热相关规定

依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和《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采暖期时间规定:

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。(来自《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)

二、室内温度规定:

采暖期内,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,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户室内温度达到18℃以上。(来自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三条)

三、维修服务的界限

供热公司负责维修小区以外的供热管网,小区以内的供热管网由用户自行组织维修。

四、其他规定
一、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 (来自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第三十九条、四十条)
1.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;
2.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;
3.未经供热单位同意,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;
4.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;
5.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二、热用户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,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,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:
1.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;
2.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;
3.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;
4.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。
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人负责赔偿。